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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77号

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燃油、水、电价格上涨的因素,使殡葬服务的成本随之增加,为了既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又使殡葬事业单位保本微利,得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特需服务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
  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二、遗体火化费
  三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20元;
  二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60元;
  一级殡仪馆,每具遗体20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使用高档火化设备火化遗体仍按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执行。高档火化设备是指带烟气处理系统和全自动控制系统,遗体能整进整出的YQ2000型(含YQ2000型)以上的火化炉。

  三、骨灰存放费
  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
  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元;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50元;一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使用高档骨灰寄存室属特需服务,高档骨灰寄存室是指骨灰寄存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室内装修采用环保型材料,防火、防盗设备齐全,骨灰存放架应为铝合金或新型塑钢材质的密封柜,每平方米的骨灰存放不超过10盒。
  高档骨灰存放不得超过骨灰存放总量的20%。

  四、殡葬服务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仍按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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