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19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等四个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浙教计[2002]52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2]91号),已同意设立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费收费项目。经研究,现就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考试报名费、证书费不另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