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规[2000]16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申请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立项的报告》(省厅治发(2000)317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职工安全,经研究,同意公安机关对检查合格的金融机构发给“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收取“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二、“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