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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9 生效日期: 2000-12-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规[2000]16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申请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立项的报告》(省厅治发(2000)317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职工安全,经研究,同意公安机关对检查合格的金融机构发给“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收取“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二、“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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