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舟委办[2002]22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舟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关于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实现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总结经验,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与群众需求不相符合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使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全省、全国的先进水平,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面建立起既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又能满足群众需求的管理机制;形成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服务质量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形成较完备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配套体系;完善“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适应改革要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育龄群众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服务;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专业人员为主体、服务主导型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高标准、高质量的需要。
到2005年,全市出生率、自增率分别控制在9‰、1.2‰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
1、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政策支持体系。根据社会经济领域的改革走势,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调整社会经济政策时,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保持人口同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
2、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结合贯彻国家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轨道。全面实行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民主化进程。
3、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优惠政策。城市独生子女入托由父母单位按规定承担保育费,渔农村应当逐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渔农民在审批宅基地、承包土地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发放救济款物时,要向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倾斜,予以优先照顾。
4、建立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按照中央和省要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培训、奖励等必要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到2005年末,县级以上财政年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要超过12元。其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城镇职工(含自谋职业者)育龄夫妻纳入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弱势群体落实有效救助,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5、完善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健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各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垂直指导制度,形成目标分解,责任到人,上下贯通,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实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新突破。
6、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年度定期汇报、考核、评估、奖惩制度,面向社会征询意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1、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管理新机制。依托社区管理服务网络、落实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使计划生育成为整个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的社区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机制。市内流动的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含六个月)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由现居住地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居宿不固定的,由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户籍地在其外出前要帮助落实避孕措施,现居住地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对市外流入的育龄人员严格按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公安、劳动、城建、工商、计生等部门密切配合,日常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3、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按照“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把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内容,形成党支部、村委会、村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特别要发挥村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按照居住相近、活动方便的原则,设立协会小组。
4、继续深化出生人口计划指标改革。对年出生人口实行指标宏观控制,政策微观调控。全市每年人口规模、人口自然增长、人口出生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市不再单独给县(区)下达人口指标。对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一孩生育,由育龄夫妇自主决定生育时间;生育二孩审批,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乡镇(街道)、村(居)委应及时掌握信息,提供服务。
5、深化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需求。通过引进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技术含量,建立健全以“市站为龙头,县(区)站为中心,乡镇站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计划生育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要履行审批程序,持证上岗,个体诊所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保证服务安全优质。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逐步实现技术队伍专业化,技术服务规范化,技术管理标准化,努力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6、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实行党政领导和计生部门分别考核。坚持减少指标,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党政领导在任期内,一般分届中评估和届终考核,评估考核由政府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重点考核领导责任、措施和经费投入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计生部门考核,由部门垂直考核为主,评估与考核相结合,加大暗访力度。开创性工作实行申报评估,设立创新奖,对上年综合考核获得优胜者,可以申请达标免考一年(省考核除外)。每次考核评估结果,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反馈,兑现奖惩。
(三)继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1、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市、县(区)计划生育宣传协调会议制度,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市、县(区)党校一个月以上培训班要开设人口理论讲座。根据育龄群众的需求,提高生育文化品位,探索使用适应现代生活要求的宣传方式,突出温馨化、个性化、趣味化,加大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力度;在青少年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2、改进人口统计和人口信息工作。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方法,扩大信息收集渠道;精减报表,减轻基层负担;加快计划生育工作的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平台,提供交互式网上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
3、改革技术服务工作。本着“精干机构、优势互补、互相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卫生服务相结合的调研和指导,发挥社区卫生资源优势,使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形成联动机制。
坚持“国家指导、群众自主”原则,深化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通过宣传、咨询、服务等方法,普及避孕科学知识,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规范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作,计生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优生监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结合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服务,开展妇女病的普查防治,性病、艾滋病等防治知识宣传、咨询和服务。为育龄夫妇无偿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大胆探索低偿和有偿服务等不同服务形式,促进生育、节育、不育服务的全面开展。
(四)改革计划生育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按照“精干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中,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内挂牌,履行管理计划生育职责。
在稳定机构、核定编制、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建立起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对不适应继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各级计生行政干部队伍。
对技术服务人员实行职位聘任制。选拔专业技术精,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技术人员充实到各级计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在计生系统内部试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岗人员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业务考试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职务调整的依据。
村(居)计生服务员也要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拔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中青年来担任,村(居)委对计生服务员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年终报告制,接受村(居)民的评议。对群众不满意的,应及时调整,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人口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村可推行村计生服务员、村妇代会主任、文书“三位一体”制度。脱产的村计生服务员年报酬不能低于村主要领导的70%,不脱产的酌情确定,但不能少于 1200 元,在任期间,应享受与村主要领导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施步骤
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2002年至2004年。2002年,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集中精力抓好重点(单项)突破;2003年,总结评估单项改革成果,完善配套措施,全面推进改革。2004年对全市综合改革进行检查总结,肯定成绩,分析不足,完善提高。
效果评估阶段。时间为2005年,全面总结评估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成果,研究制定下阶段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方案。
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是我市推进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督查、评估。各县(区)要参照组织实施。
(二)落实经费。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纳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
(三)落实部门职责。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四)精心组织,重点突破。各县(区)要在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住制约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制定综合改革方案。只要改革措施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实现“两个转变”,就要鼓励试点,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并在经费、考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按期评估,总结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体现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要紧密结合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要求,按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实施。定期评估,完善提高,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