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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 2000-08-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10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调整职能
  (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职能。
  1、强化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加强财政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充分运用财政杠杆参与区域宏观经济调控;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系框架,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合理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作用。
  2、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强化预算约束,实施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3、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4、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5、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和均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6、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发放周转金和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探索、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
  7、改进对全省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在强化预算和财政监管的同时,不再审批对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改为运用政府采购办法对社会集团消费进行调控和引导,相应撤销四川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8、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建立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的新机制,相应撤销四川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9、转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0、省属高等学校的教育专项经费(含教育事业费)经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11、不再直接管理省级住房公积金。
  12、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四川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改革方案;参与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省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全省财力的建议;制定构建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政策、制度;指导全省财政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中央转贷的特种国债。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拟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专户;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和规范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根据国家税法和授权,草拟、审核和解释地方税收法规、政策;联系、协调与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进行税政检查;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与地方税制改革,会同税务等部门上报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拟定和审议国家授权的地方税减免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监督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及提退事项。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的有关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国际收支事项;执行并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六)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转让,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八)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贸、农业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支出以及省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资金;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概、预、决(结)算;监管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办银行和国际农发基金会的政府性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
  (九)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和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负责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定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
  (十一)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业务和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财政系统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财政信息、财政宣传和财政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督查、督办、保密、信息、信访、保卫及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
  (二)政策规划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全省经济运行形势及其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财政改革规划,负责重要的财政改革措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等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全省性和省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参与收费标准的确定;拟定并执行彩票管理制度,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财税法规制度处
  协调有关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解释和上报工作;审核其它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条款;负责调处涉及省级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进行税政检查;监督税收减免和提遇事项。
  (四)预算处
  拟定全省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并调整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管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编制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拟定省级与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分配政策,负责省对省以下转移支付工作,指导省以下地方预算管理工作;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事宜;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五)国库处
  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拟定补充规定和实施意见;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财政资金调度,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跟踪分析省级和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编制省级财政总决算,批复省级部门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银行开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社会集团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信息统计分析。
  (六)非税收入管理处
  监督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负责省级非税收入的滥收和监交入库。
  (七)行政政法处
  负责制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八)教科文处
  负责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九)经济建设处
  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和粮油、肉食价差补贴、城市公用等专项补贴;办理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并实施财务监督;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预、决算的评审。
  (十)农业处
  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管理农业企业财务;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
  (十一)社会保障处
  制定我省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我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和措施;参与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和相关资金的分配;监督配套资金的落实。
  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分别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主要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参与研究制定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参与制定分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参与研究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因素、安排重点和支出序列;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监管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决算。
  (十二)企业处
  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参与研究、拟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提出调整建议;负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办理省级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省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参与管理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和组建企业集团、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投资管理处
  研究拟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经营性投资政策和管理制度;实施财政投融资政策,管理财政投融资项目;负责归口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配和监督省级技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高风险投资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及其它资金。
  (十四)金融处
  拟定并贯彻执行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担保行、城市信用社、典当行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财务监管;掌握、分析、研究地方政府性负债情况;拟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
  (十五)外事外债处(省外国政府贷款办公室)
  拟定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拟定地方性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级外事经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磋商、转贷、偿还工作;负责政府性外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建立偿债机制;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六)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提出全省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和管理全省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职称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组织清理整顿经济签证类中介机构。
  (十七)统计评价处(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全省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定地方性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十八)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和管理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各级财政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厅直属的省财政学校。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4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6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教,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建制划转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内,管理省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行政用房的基建项目投资的审批和安排,同时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撤销四川省扶持丘陵大县财政困难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原承担的有关职能分别划归厅农业处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
  (四)成立四川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为厅直属县(处)级执法监督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地方性财政稽查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法纪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监督检查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厅属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省财政实施审计的业务协调工作。
  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20名,领导职数1正2副。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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