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眉山地区实行代购代销二级均摊加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97号
眉山地区物价局、乐山电业局:
  眉山地区物价局、乐山电业局眉地价工(2000)128号《关于眉山地区代购代销电价实行二级均摊加价的请示》悉。根据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5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乐山和眉山地区行政区域划分后有关电价方面的遗留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眉山地区代购代销电价实行二级均摊加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各上网电厂(站)上网电价(均不含税)。
  KW  (万KWH)  (元/KWH)
  二、对代购代销综合销价每千瓦时0.4798元进行二级均摊,加价范围为眉山地区在扣除农排用电、趸售线损、趸售农排用电、电力企业联用电的电量外的其他用电,加价平均水平为每千瓦时0.0277元,考虑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对化肥生产用电均摊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其他用户均摊标准为每千瓦时0.031元。
  三、眉山地区代购代销收入由平价收入和差价收入两部分构成:平价收入按每千瓦时0.334元乘以自组销售电量计算;差价收入为按眉山地区二级均摊标准收取的加价电费。代购代销收入仍单独列账,滚动结存。
  四、实行二级均摊后,装机2000千瓦及以上的上网电厂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规定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五、以上电厂上网电价和二级均摊加价均从二000年八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