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5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人的职能。
原省水利电力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承担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职能,分别交给省级有关部门承担。
2、将林业检察和林业审判机构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2、取消对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产品市场建设的规划指导职能。
3、将林地调查、登记、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林业法规、规章草案,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钞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材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资进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
(四)主管全省森林资源;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按规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协调森工企业在转产、改制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负责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负责森林公园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七)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森林资源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
(八)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
(九)负责林业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全省林业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十)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林业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机要、保密、接待、财务、房管、基建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处
调查研究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及民族地区的林业政策;起草有关的林业法规草案;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协调林业宣传工作。
(三)绿化造林处(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的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负责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办各地领导任期绿化目标及国土绿化的阶段性目标的考核验收;负责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核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工作;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编制下达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
(六)森林公安局(处级,挂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森林防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及网化建设;掌握全省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全省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承办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制定全省林业发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Z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厅专项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编制林业系统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负责林业统计工作;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协调森工企业在转产、改制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管森林资源资产及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省林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八)科学技术处
负责指导全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制定全省林业科技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g指导林业技术市场和林业科技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的实施。
(九)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办林业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参与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省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承办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林业培训和林业教育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根据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民族干部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的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