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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13号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引进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参与我市现代化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来园区创办企业的,凭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到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享受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入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作价金额可超过35%。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四、建立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积极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各类国家科技项目。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五、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应给予优惠;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列为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六、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到25%。

  七、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八、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湖期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湖留学人员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九、留学人员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行置地建造厂房的,土地价格按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优惠确定;租用园区创业用房的,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承租期间转购创业用房的,已交租金可充抵购房款。

  十、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定居的,由园区管委会廉价提供住宅。其子女可在居住地就近安排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十一、湖州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可为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提供风险投资。

  十二、市各有关部门要为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共同努力,加快湖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
  上述有关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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