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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6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14号

四川省成都汽车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增加汽车检测设备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省汽检(1999)0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证书》(川计授(1996)00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中心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收取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文附件。

  二、你中心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和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从2000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附件: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序号  检定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1  汽车制检验台  元/台·次  1000
  2  汽车轮(轴)重仪  元/台·次  900
  3  汽车侧滑检验台  元/台·次  1000
  4  汽车前照灯检验仪  元/台·次  1000
  5  汽油车排放分析仪  元/台·次  500
  6  柴油车烟度计  元/台·次  500
  7  汽车车速表速度检验台  元/台·次  1000
  8  车轮动平衡仪  元/台·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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