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14号
四川省成都汽车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增加汽车检测设备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省汽检(1999)0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证书》(川计授(1996)00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中心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收取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文附件。
二、你中心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和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从2000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附件: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序号 检定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1 汽车制检验台 元/台·次 1000
2 汽车轮(轴)重仪 元/台·次 900
3 汽车侧滑检验台 元/台·次 1000
4 汽车前照灯检验仪 元/台·次 1000
5 汽油车排放分析仪 元/台·次 500
6 柴油车烟度计 元/台·次 500
7 汽车车速表速度检验台 元/台·次 1000
8 车轮动平衡仪 元/台·次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