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98号
四川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粮油陈化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粮函(1999)199号)收悉。根据省质监局、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关于发布“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质技监监(1999)9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粮油陈化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我省经国家质监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授权的粮检机构依法开展粮油陈化鉴定时,按以下标准收费:
二、粮油陈化鉴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负责粮油陈化鉴定的机构应按本文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的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粮油陈化鉴定有关业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粮油陈化鉴定收费项目银行代收编码为商粮贸部门(060)的0210。
三、本文从2000年5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