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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188号

省公安厅、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大1998年10月17日颁布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上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运输实行登记证和许可证制度,公安部门适当收取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
  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达到《条例》规定批量的,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登记证和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县以上公安机关发放。

  二、生产、经营、使用登记证和储存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其中:省公安厅每证收取制作工本费10元;运输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其中:省公安厅每证收取制作工本费3元。证件有效期为三年。

  三、家民购买氯化氨用于农业生产不办证不收费。

  四、以上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取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登记证和许可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等费用。

1999年6月15日
附:易制毒化学品批量表
  品名  批量  品名 批量
  N-乙酰邻氨基苯酸 20 乙醚 20
  麻黄素  盐酸 100
  麦角新碱 10 甲基乙基酮 20
  麦角铵 10 苯乙酸 20
  异黄樟脑 5 哌啶 20
  麦角酸 10 高锰酸钾 500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0 硫酸 100
  氯化铵 100 甲苯 50
  1-苯基-2-丙酮 20 三氯甲烷 50
  胡椒醛 5 氯化亚砜 10
  伪麻黄素  硫酸钡 100
  黄樟脑 5 氯化钯 1
  醋酸酐 20 醋酸钠 100
  邻氨基苯甲酸 20  丙酮 50
  包括本表所列物资可能存在的盐类。盐酸和硫酸的盐类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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