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4-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9]80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3《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部国语[1994]43号《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精神,我省决定对部分岗位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此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败综[1999]26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费:每人每次5元。

  二、测试费:
  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及相关专业学校毕业生每人每次2O元。
  教师每人每次30元。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每人每次
  外籍人员每人每次150元。
  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其他行业人员,参照上述相应标准执行。

  三、证书费:每本5元。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语委部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按川财综[1999]26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1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