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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1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工作(以下简称“以机代帐”),确保会计核算质量,推动我省会计电算化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件》及《四川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机代帐”,是指各单位停止手工记帐,运用计算机及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财会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采用以机代帐,必须按照本办法,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

二、  审批权限

    第四条    以机代帐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在川单位、在川各大专院校以及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以机代帐,均由省财政厅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各单位的委托,输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包括代办以机代帐咨询及申请等。

三、  以机代帐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

    第六条    申请以机代帐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已经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发的自用会计核算软件,应经省财政厅评审通过。
   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必须向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四川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第七条    以机代帐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各操作人员应设置上机密码,并应不定期更换,不得泄密;
   3、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4、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的帐簿的措施;
   5、必要的上机记录制度。会计核算软件中的上机记录应定期备份,打印后才能删除;
   6、操作结束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备份。


    第八条    以机代帐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硬、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4、严格的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的措施。


    第九条    以机代帐的单位应严格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用计算机打印输出资料的,应制定相应的保存措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⑴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格式、内容应与手工凭证一致,并应有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签章,收付款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签章。
   ⑵日记帐要求每日打印,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出凭证、帐簿的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⑶会计报表必须有财会负责人签章。
   2、上机日志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会计帐簿保管期限一致;
   3、采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保存资料的,应制定在不同地点保存双份资料的措施,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磁性备份会计资料的查询应有调用档案记录,调用档案记录应含调用核准人、调用人员姓名、调用内容、调用时间、归还时间。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运行结果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配有专门的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


    第十二条    配有熟练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且已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应用网络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应配备取得财政部“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或具有相应知识的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七至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以机代帐,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由主管部门转报的以机代帐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2、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经过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评审通过的批文复印件;
   3、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应报送财政部门颁发给销售商的《四川省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营销许可证》复印件;
   4、会计人员取得“四川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5、所配备的主机软件、硬件环境基本情况;
   6、制定的各项以机代帐内部管理制度;
   7、计算机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的情况;
   8、按考核标准自行打分的自查、考核记录表;
   9、考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评审及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以机代帐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评审。评审工作要坚持实地考核,严格评分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
   2、听取申请单位介绍实际工作情况;
   3、抽查核对申请单位人机并行三个月的运行结果,着重检查最近月份及跨年度进行情况;抽查正确率须为100%;
   4、检查会计人员上机操作情况;
   5、根据以机代帐考核标准对单位评分;
   6、跟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以机代帐的审批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凡考核分达85分以上者,为以机代帐合格单位,由财政部门批准其以机代帐的起始时间及范围。

五、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的审批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
   2、具备既懂计算机又懂会计的复合型人才,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人员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或具备相应知识,或经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财务及企业管理分会组织的“电算顾问”资料考试,取得“电算顾问”资格,从事过会计电算化咨询工作;
   3、具有一定的计算机设备,可采用E-mail进行通讯。


    第十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客观公正地做好会计电算化的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年检工作,对不能按规定认真进行咨询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由审批财政机关取消其资格。取消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再从事此项业务。

六、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批准以机代帐的单位,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均不能作为有效会计资料。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以机代帐的单位,财政部门可按《会计法》及《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以机代帐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评审工作组聘请专家的差旅费和咨询费,均由申请单位负担。
   经批准的从事会计电算化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以及以机代帐后情况,应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一次,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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