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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0 生效日期: 1997-07-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0月14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殡葬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
  1985年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了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殡葬工作形势的发展,过去划定的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是推动全省殡葬改革必须采取的重要行政措施。为此,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内文化、经济、交通、通讯、地形、地貌、人口、环境、区划建制以及“两区”划定的实际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紧“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标准是: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且处于平原、平坝、浅丘、低岭地带以及大乡大镇政府所在地的区域,深丘、山区及盆周高原、山地的公路沿线两侧1公里和相对高差100米以内的区域,均应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区域可划为土葬改革区。调整和划定“两区”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各地可随时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区域范围,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二、强化殡葬管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殡葬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要抓住全党、全国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和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机遇,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内容,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坚决实行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特殊情形外,一律实行火化的规定。努力巩固和提高火葬区火化率,大力推行以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多样化、规范化方式,积极倡导和开展骨灰撒散、骨灰植树等不保留骨灰的更加文明的葬法。进一步深化土葬改革,强化土葬管理,加快遗体埋葬公墓化、实现耕地无坟头的进程,因地制宜地开展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逐步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对已经占用耕地、乱埋乱葬的坟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促使群众将坟墓迁移到公墓内或深埋不留坟头。
  各地要高度重视丧葬习俗改革,把葬法改革、葬礼改革结合起来,加大丧俗改革的力度,依法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要以农村为重点,以扩大宣传、依法行政为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革除丧葬陋俗,逐步树立文明、健康、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

  三、加强殡葬行业管理,依法规范丧葬服务市场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殡葬事业的统一管理。《条例》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应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违反上述规定的,均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公墓坚决依法查处;对于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区面积、乱占耕地的,或在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利用墓穴(塔位)炒买炒卖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社会公共墓地和《丧葬用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以上要求要尽快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条例》的宣传贯彻情况于1997年9月30日前告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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