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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省直房发[2001]5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
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腾空公有住房来源
1999年底停止实物分房时尚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2000年1月1日以后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腾退给单位的原购房改房、原租赁公房,因其它原因腾退给单位的住房。
二、销售管理
(一)腾空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省直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优先出售给本单位在杭州市市区的无房户或现住房未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职工。
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类2640元,五类2280元,六类1720元,七类1480元,八类1300元,结合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按杭政发(1995)12号文件执行)后的单价为实际出售价,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基价的50%。
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执行,最低限价不得低于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基价的70%。
(二)购买腾空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在标准内,每平方米的住房补贴,不得高于已购腾空公有住房单价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公房的房改成本价的差价。如已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将住房补贴资金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即视作领取),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除了支付已领取的全额住房补贴外,本人另需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公房的房改成本价。
(三)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公有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计征契税,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出售腾空公有住房所得购房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
(五)职工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的程序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执行。
三、租赁管理
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适量腾空公有住房作为廉租房和异地调入职工的周转房。
异地调入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应按房改当年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另有住房后6个月内,应将周转房腾退给单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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