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1]253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关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计税问题。其具体计税办法为:该月取得的一次性通讯费收入,按所属月份分解,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和通讯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通讯费收入,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和通讯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副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除外)。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