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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月8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三章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任免和批准任免手续的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提请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第三章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议,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各委员会和各口办公室),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如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提请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人选。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