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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1-10-29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有效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重新核定手续,个别业户月营业额超过定额20%未主动申报。为严肃税法,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定期定额户必须在定额有效期满前10日来我局办理重新核定手续,逾期不办理导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68条规定处理。此前未及时办理的,见通知后速来我局办税大厅5号窗口报送补办资料。

  二、办理重新核定手续需附下列资料:
  1、 局面申请书;
  2、 已加贴足额印花税票的租房合同或协议;
  3、 填写完整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二份(空白表在5号窗口领取)。

  三、对月营业额超过定额20%而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即认真自查,并在11月征期办理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的,一律按偷税处理。
  联系电话:87805588一3622 联系人:陈少杰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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