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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审批条件及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 2001-08-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浙江省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审批条件及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根据《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及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及连锁经营的通知》(浙文市[20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现制定浙江省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四)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主要发起者应当具备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业务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有1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有固定的业务场所,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连锁门店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
  (七)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总部,由所在县(市、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浙江省文化经营(服务)申请表》;
  (三)所在市或县(市、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四)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学历证明;
  (五)单位经营业务场所及仓库(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平面图;
  (六)注册资金的合法证明文件;
  (七)特许连锁须有总店与加盟门店协议及有关制度;直营连锁须有总部及直营门店经营管理规章;
  (八)统一商号形象设计图及门店设计效果图;
  (九)有关设备的清单;
  (十)保证经营正版音像制品的承诺书。
  连锁门店由当地县级以上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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