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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华事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讨论,现对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精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
  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5、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9至69项目、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至201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审判监督,我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根据当地的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需要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三、实行集中审理。为有利于培养专业队伍,积累审判经验,更好地利用审判资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地整体职能作用,各中级人民法院应确定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诉前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案件)。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外案件多,各地应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二O O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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