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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 2001-07-02
发布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计[2001]14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4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 报送时间: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局。

  二、 报送方式:以NOTES邮件方式上报。NOTES收件人为:嘉兴市缓缴税款;文件为名(主题)为:××县(市)局、分局××××年××月××日缓缴申请;正文为本期缓缴审批表的份数和申请缓缴的合计金额;所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合并为一个Word文档作为附件。

  三、 纸质审批表要求在电子文档上报的当日以特快专递报送,市局收件人为: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

  四、 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按省局要求设立缓缴税款专用信箱。市局收到省局批复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分发各县(市)局和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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