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计[2001]14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4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 报送时间: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局。
二、 报送方式:以NOTES邮件方式上报。NOTES收件人为:嘉兴市缓缴税款;文件为名(主题)为:××县(市)局、分局××××年××月××日缓缴申请;正文为本期缓缴审批表的份数和申请缓缴的合计金额;所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合并为一个Word文档作为附件。
三、 纸质审批表要求在电子文档上报的当日以特快专递报送,市局收件人为: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
四、 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按省局要求设立缓缴税款专用信箱。市局收到省局批复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分发各县(市)局和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