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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56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4年5月21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政府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节和综合协调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局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贸易工业局。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企业体制改革调研、审查企业经营者持股方案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核准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稽查、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组织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产业政策。组织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社会及城市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政策建议,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组织制订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布局,编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研究提出本市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第三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三)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深圳与内地省市的经济合作,研究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和推进深圳与港澳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深港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市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及资源的平衡、整合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工作;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负责提出全市资金平衡的意见;组织规划全市生产力布局,协调资源开发,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政策建议。
   (五)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拟订本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计划;拟订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提出和实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审和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工作;研究对外开放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体制性问题,推进和完善开放体制;组织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论,跟踪研究国际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六)编制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上报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拟定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协调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的年度总规模,牵头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执行,搞好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深圳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八)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布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社会事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制定全市人口发展政策,编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人口增长年度计划。
   (九)组织提出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并协调其布局,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按有关规定负责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的管理;配合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制定中长期价格调控目标,参与价格政策和财税政策的制定。
   (十一)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组织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提出确保粮食安全应急的措施;拟定本市粮食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三)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国民经济动员工作;负责组织粮食、石油、猪肉、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四)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积极主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中的问题。
   (十五)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发展和改革局内设10个处室,即: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综合处(挂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发展规划处、投资处(挂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社会发展处、产业发展处(挂粮食调控管理处牌子)、财金处、高技术产业处、宏观体制处、市场体制处。
   (一)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会议组织、催办督办、文电、保密、档案管理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党务、纪检、人事、人员培训、出国政审等政工人事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行政接待、后勤服务等行政事务;负责提案(议案)答复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综合处(挂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编制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综合调控的政策建议;收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白皮书;组织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提出确保粮食安全应急的措施;承办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各部门、各区编制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目标、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政策和建议;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参与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牵头编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核发国内基建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投资处(挂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汇总、平衡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负责管理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计划,开展有关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及投资安排;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参与编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承办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及布局,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人口、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汇总编制社会事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社会发展年度报告,定期发布全市及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的有关信息;参与制定全市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协助审核报批全市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及专业设置。
   (六)产业发展处(挂粮食调控管理处牌子)。
   研究提出工业、农业及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商品进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年度计划;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重要商品进口计划;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战略物资的调控、储备计划;监测和分析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相关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审核、报批限额以上相关产业建设项目和管理限额以下相关产业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七)财金处。
   组织实施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参与制定贸易、金融、财税、外汇、证券、海关、商检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统计、汇总,研究提出全市资金平衡年度计划;参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的联审;负责国家授予地方权限以上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深圳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项目计划;研究提出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长期价格调控目标,参与制定价格政策和财税政策。
   (八)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高新技术的专项规划和组织项目的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并协调其结构布局;参与协调深圳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和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管理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资金;与科技局共同制订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研机构计划;参与科技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参与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认定;依据权限组织上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九)宏观体制处。
   负责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有关行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参与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杠杆政策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各种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政策,以及社区管理和其他社会基层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等;负责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审和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工作;组织研究社会分配、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改革试点,并指导落实;配合研究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课题。
   (十)市场体制处。
   负责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商品市场和资本、劳动力、技术及信息等要素市场的发展与规范,以及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经济运行方式调整等方面的重大改革问题和政策措施;调查研究流通体制、投融资体制、公用事业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体制创新方案和配套措施。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总编制92名,其中行政编制84名,工勤雇员编制8名;局领导职数5名,处室领导职数28名。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原市发展计划局总编制75名(含附属编制8名)、原市体改办编制19名(含附属编制1名)整体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附属编制划入后改为工勤雇员编制),并相应核减行政编制1名和工勤雇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的职能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拟定粮食储备应急预案和储备计划;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储备物资的市场供应。
   (二)原市发展计划局管理的深圳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不变,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局管理。
   (三)原市发展计划局管理的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划归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并增加事业编制2名(财政核拨经费);增编后,该中心共有事业编制10名(财政核拨经费)。
   (四)原市发展计划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局管理。
   (五)撤销原市发展计划局管理的深圳科技再开发基金会,有关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高技术产业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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