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60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保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牌子)。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权和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规划局。
  (三)原市住宅局承担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物业管理监管和住宅产业化发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四)原市住宅局承担的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组织建设职能划归市建筑工务署。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供应及开发利用的相关行政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并依法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监督管理市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组织收取地价款及土地使用费;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参与市土地开发基金投资和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全市的地籍、测绘(含竣工测量)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交易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七)对全市房地产权进行登记管理,参与调解房地产权属纠纷。
  (八)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行业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土地及房地产档案和数据库业务工作。
  (十三)对地质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四)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测绘市场以及物业管理和房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用地监察工作。
  (十五)统一编制、核发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各种合同书、许可证、合格证和资质证书。
  (十六)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房屋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内设10个处(室),即:办公室、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地政处、测绘地籍处、地质矿产处、房地产业管理处、房改处、物业监管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系统的收发文、信息、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建立本局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度;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组织本系统档案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局属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和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系统内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局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以及局系统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系统内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和控告,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本系统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负责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的答复工作;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指导协调全市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组织收取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组织编制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及政策性住房建设的中长期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系统内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政府建设住房租售价格的制订。
  (五)地政处。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和土地供应计划,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土地(含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及相应的收地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管理,依法依章办理已建成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组织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制订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办法;指导市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指导有关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指导地价评估业务。
  (六)测绘地籍处。
  制定全市基础测绘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存量土地等进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指导、协调全市测绘标志保护与管理;对测绘市场和行业进行监管;受理测绘任务登记备案;对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管理;受理测绘资格审查申请,出具意见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七)地质矿产处。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组织并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登记和统计;组织对采矿权和探矿权进行登记发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负责开展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制订防治规划;制订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房地产业管理处。
  制定产权登记的技术规范和登记规则,指导、监督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屋交易行为;负责非市场商品房进入市场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
  (九)房改处。
  参与编制全市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房改工作;负责房改售房及安居房取得全部产权的监管工作;负责住房租售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指导各级住房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维修及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政策性房产的赔退安置、经济补偿和分割析产等工作;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物业监管处。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准,组织全市物业管理考评,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行业培训;指导各级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住宅产业化的推动工作;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派出机构及直属机构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设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地政和监察分局(正处级),作为该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分局均不承担相应区域的住宅规划、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职能,由各区按原有体制分级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撤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宝安、龙岗、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和大工业区7个分局,有关地政建设监察的查处和具体执行工作下放到相应区政府,原7个分局下设的地政监察队的机构编制划转到相应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实行综合执法。
  (二)撤销特区内西丽国土所;保留宝安、龙岗两区20个管理所(均为正科级)并更名为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新安、布吉等8个国土所所长不再高配为副处级,国土所配备行政事务编制。
  (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予以保留,正处级。
  (四)撤销市中心区开发建设办,相关业务分别由市规划局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承担;撤销市民中心建设办公室,其业务由市建筑工务署承担;撤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五)原特区内各地籍测绘中队予以撤销,其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统一并入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龙岗地籍测绘中队予以保留,归相应的国土分局管理,大工业区测绘中队人员编制并入龙岗测绘中队。
  (六)设立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该中心为事业单位,按正处级待遇。

  五、人员编制
  (一)核定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机关总编制95名,其中行政编制85名,工勤雇员编制10名;局领导职数5名,处室领导职数29名。
  (二)核定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龙岗、地政和监察分局总编制187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168名,工勤雇员编制19名;分局领导职数共12名。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下设的7个地政监察队及88名行政事务编制相应划转到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20个国土资源管理所总编制280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260名,工勤雇员编制20名;各所领导职数3名。
  (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行政事务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四)原市中心区开发建设办12名行政事务编制、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10名行政事务编制相应充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设分局的力量;原市民中心建设办配备的17名事业编制(财政核拨)划转到市建筑工务署;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16名编制收回,重新按比例核定两局机关的工勤雇员编制。
  (五)市地籍测绘大队下设宝安、龙岗二个中队,原特区内4个中队共25名事业编制并入市地籍测绘大队(共45名);宝安中队原定事业编制10名不变,龙岗中队事业编制13名,大队和中队的原经费形式不变。
  (六)暂定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事业编制40名(经费自给),雇员编制40名,其他人员采用临聘人员解决,领导职数3名。
  (七)原市住宅局机关34名编制(含附属编制3名,划入后改为工勤雇员编制)划转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和原市住宅局的以下事业单位划归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管理:
  (一)市房地产估价中心。
  (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三)市地籍测绘大队(下设宝安、龙岗二个中队)。
  (四)市住宅局售房中心(更名为市住宅售房中心)。
  (五)市住宅开发租赁中心。
  (六)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
  (七)市规划国土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市国土房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在改制过渡期间,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暂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