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暂住人口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的执收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后,对在我市的暂住人口收取涉及环卫收费的项目名称统一为“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一律以人计收(对出租屋也一律以人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也可按季或年收取,每人每季3元、每年12元)。对暂住人口收取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清洁卫生费。
对暂住人员不得重复收取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员已在居住地缴交的,在已缴费期限内凭缴费票据,其工作地所属的执收部门不得重复收费;如在工作地已缴交的,在已缴费期限内凭缴费票据,其居住地所属的执收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暂住人员跨镇区流动,凡已在原居住地缴交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的,在已缴费期限内凭缴费票据,其他镇区不得重复收费。
二、统一执收主体
暂住人口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统一由镇区环卫所负责征收。为方便暂住人员缴交和执收部门征收,镇区环卫所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但不能重复收取。未经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收取。
三、统一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对暂住人口收取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东莞市暂住人口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凡使用自制票据收费的,暂住人员可以拒交,并按违法收费行为论处。
四、统一核算和管理
暂住人口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实行统收统支,纳入镇区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镇区环卫所及受委托代收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收费款项全额缴入镇区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村(居)委会为暂住人员提供清洁卫生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当地镇区财政核拨。
市物价、财政、审计、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暂住人口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