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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的通知》(粤建电发[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八日


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粤建电发[200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实事求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地搞好城市建设。搞好城市建设的关键是要形成自己的建设特色。因而要切忌盲目模仿大城市建大马路、大广场。特别要坚决杜绝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和财力条件,片面追求大广场、超高标准的道路建设,以及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严格依法实施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要切实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今后城市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展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不得供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三、各地要按照建规[2004]29号文要求,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国立即进行清理检查,登记造册,该停工的停工,该整改的整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月27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建设厅;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工作进展于3月底前报告省建设厅。

  四、省政府近期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建规[20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的要求,各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改造上做了大量工作,改善了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和交通条件,提高了城市的整体素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城市在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有的在建设中侵犯群众利益,违规强行拆迁;有的建设资金不足,强行摊派,拖欠工程款等,不利于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在此之前;已经批准的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暂停建设;对已经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开工;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
二、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本地区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是否存在拖欠和摊派建设资金的情况。
三、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
  各地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规划进行规范。今后,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而且在数量与布局上,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人均绿地规范等要求。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要根据城市环境、景观的需要,保证有一定的绿地。目前拟建设的游禽集会广场,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目前拟建设的城市道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要改进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针对城市交通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规划路网布局,加大路网密度,改善交通组织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
  要加强城市建设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的管理。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土地开发等活动,都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未经批准的,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不得实施供地。要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投向的引导。城市广场、道路等由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实际、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的要求,在2004年1月至2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城市广场、道路规划建设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清理、规范、整改和上报工作。暂停建设的城市广场和宽度在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须在整改措施按规定完成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并经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施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有禁不止,或者擅自决定开工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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