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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3 生效日期: 2003-11-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3]6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充分发挥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现将修改补充后的《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府办公厅反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协商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的负责同志参加。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与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有关的问题时,邀请相关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市政府及各对口联系部门在出台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策和改革项目等重大事项前,应注意听取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意见,并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对口联系部门领导人事变动,应在调整后及时通报所联系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四)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所联系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定期联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调研或组织其他活动。

  二、领导走访制度
  (一)市政府及各对口联系部门的领导每年应安排1—2次走访所联系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征求他们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市政府及各对口联系部门的领导应与所联系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与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负责同志交朋友。
  (三)市政府及各对口联系部门的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征询所联系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对政府或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及各对口联系部门的领导每年应与所联系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负责同志进行至少1次联谊活动,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沟通。

  三、文件交换和提案办理制度
  (一)市政府、市府办公厅的普发性文件,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涉及到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士切身利益的有关文件,应及时抄送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二)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对政府工作有建议和意见走访政府部门时,政府有关部门应以诚相见,平等相待,认真交流情况,交换意见。
  (三)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在收到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专题调查报告或有关工作建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15天内予以回复。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协提案办理的有关要求,把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提出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认真研究办理,按时答复。
  (五)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对本系统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应予一定的支持,协助其发展成员。

  四、工作联系制度
  (一)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对口联系工作的有关制度措施,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处室及具体经办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关人员工作岗位有变动,应及时补位,并告知所联系的市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及市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每年应根据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本部门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制定当年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三)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的负责处室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的情况、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人士对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本部门领导汇报;部门分管领导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经常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

  五、检查及交流制度
  (一)市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承办)。
  (二)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当年本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送市府办公厅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
  (三)市府办公厅每年召开1次对口联系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附件: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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