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63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3.10.13.国税函(2003)11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