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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条、*%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条的规定,通告如下:
  凡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已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的纳税户,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日内到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南山区玉泉路国税大楼)办理纳税申报和清缴税款手续,逾期仍未办理者将转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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