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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3]460号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散办承担的请示》(粤散办[200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厅《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明确,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现明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与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如下分工:
  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定期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商品混凝土的出厂质量及现场交货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出具监督抽检报告。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提出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上报审批;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合理布点,搅拌站设立的登记备案;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运输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执行情况。

此复。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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