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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3]745号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2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围墙、且具有顶棚,则该场所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二、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半截围墙、围墙上端用柱子挑起顶棚、且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该场所亦符合第一条所述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三、企业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如属在基建工地直接为本工地基建工程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从基建结束之月起由施工单位缴纳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交还给基建单位的,应由基建单位从接收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简易房屋,在拆除以前,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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