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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止汗剂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6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止汗剂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于止汗剂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3.07.03.粤国税函[2003]304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止汗剂、洁面产品及面膜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3)82号)收悉。曼秀雷敦(中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止汗剂、洁面产品及面膜三类产品,其中:止汗剂为除臭类产品用于抑制汗液分泌,防止引致汗味的细菌生长,令皮肤保持清爽;洁面产品用于面部清洗,去除过剩油脂,令脸部温和保湿;面膜为去除脸部污垢油脂,令皮肤清爽保湿。上述三类产品主要是用于人体的皮肤防护、整洁作用,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省局同意按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适用税率8%计算征收消费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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