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6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止汗剂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于止汗剂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3.07.03.粤国税函[2003]304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止汗剂、洁面产品及面膜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3)82号)收悉。曼秀雷敦(中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止汗剂、洁面产品及面膜三类产品,其中:止汗剂为除臭类产品用于抑制汗液分泌,防止引致汗味的细菌生长,令皮肤保持清爽;洁面产品用于面部清洗,去除过剩油脂,令脸部温和保湿;面膜为去除脸部污垢油脂,令皮肤清爽保湿。上述三类产品主要是用于人体的皮肤防护、整洁作用,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省局同意按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适用税率8%计算征收消费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