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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4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6.财税[2003]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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