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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分流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有关公司(控股公司):
  为了推进组建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组建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通知》(市委(2001)15号)精神,参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公司(控股公司)人员分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至2001年12月31日止(下同),原机关工作人员(指1996年3月底在册的机关工作人员,下同)除因工作需要留任外,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凡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以上(含3年)的可增加两档职务工资;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一级级别工资。退休后享受机关其他退休人员同等待遇。

  二、原机关工作人员,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工勤人员女年满47周岁)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各类考核、考勤奖),并按规定调整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也可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鼓励原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辞去公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批准。辞职后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标准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计算。

  四、原机关工作人员除进入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提前退休、离岗退养、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以外,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委提出安排意见,缺编和新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企业单位应优先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分流去企事业单位或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分流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在各公司(控股公司)成立后调入的人员(指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新调入人员),由所在单位妥善分流安置。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能晋升工资;也可参照上述第三、五条精神执行。

  七、今后其他控股公司在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工作,也按本通知精神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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