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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解决老干部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 2000-12-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浙江省宁波市老干部局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浙江省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市组通[2000]48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经有关部门协商,市委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离休干部健康疗(休)养的规定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负责就近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单位,作为我市离休干部疗养基地。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疗(休)养。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与疗养基地结算(企业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费用暂由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中列支)。

  二、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 理补贴费标准
  1、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级 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2、抗日战争前期(1942年12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由现行 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
  3、对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造成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300元。
  提高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护理费增加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上述待遇和补贴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部分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标准根据浙委办[2000]9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部分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标准。
  1、副省级退休干部通讯 费每月为150元;
  2、正厅级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每月为130元;
  3、副厅级和享受副地( 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每月为120元;
  4、县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原已享受的 通讯费补助予以保留。
  通讯费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调整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与在职干部同时进行。

  四、自2001年起,每年为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由各主管部门安排)。所需经费,属原公费医疗范围的人员,在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自2001年起,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从收缴的党费中直接留 成50%,由党支部单独建帐,按党费使用规定,用于补助党支部活动和党员教育经费;在市 管党费中为14级以上离休干部订阅《宁波通讯》;为每个离休党员干部订阅党刊1份。

  六、为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自2001年起,老干部党支部书记由老同志担任的,在任职期间,每人每月补贴通讯费30元,所需经费由老同志所在单位支付。各县(市)区可根据 各自的情况,参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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