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组通[2000]48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经有关部门协商,市委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离休干部健康疗(休)养的规定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负责就近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单位,作为我市离休干部疗养基地。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疗(休)养。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与疗养基地结算(企业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费用暂由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中列支)。
二、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 理补贴费标准
1、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级 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2、抗日战争前期(1942年12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由现行 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
3、对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造成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300元。
提高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护理费增加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上述待遇和补贴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部分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标准根据浙委办[2000]9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部分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标准。
1、副省级退休干部通讯 费每月为150元;
2、正厅级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每月为130元;
3、副厅级和享受副地( 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通讯费每月为120元;
4、县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原已享受的 通讯费补助予以保留。
通讯费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调整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与在职干部同时进行。
四、自2001年起,每年为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由各主管部门安排)。所需经费,属原公费医疗范围的人员,在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自2001年起,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从收缴的党费中直接留 成50%,由党支部单独建帐,按党费使用规定,用于补助党支部活动和党员教育经费;在市 管党费中为14级以上离休干部订阅《宁波通讯》;为每个离休党员干部订阅党刊1份。
六、为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自2001年起,老干部党支部书记由老同志担任的,在任职期间,每人每月补贴通讯费30元,所需经费由老同志所在单位支付。各县(市)区可根据 各自的情况,参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