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40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桐乡等15个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国家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桐乡、嘉兴城郊、杭州城南、萧山、德清、诸暨、镇海、椒江、路桥、鹿城、龙湾、瓯海供电局和宁波、绍兴、金华用电管理所所辖的农村电网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自2000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0.53元/千瓦时执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其他用电到户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三、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用户的各类电费仍由各县(市、区)农电总站结算。各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与农电总站仍按现行规定结算电费。
四、县(市、区)内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尚未接收、管理的小水电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仍按现行到户价格执行,待农网改造完成后再实行城乡同价。
五、因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使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收入减少,造成农电总站收支不平衡的,应由县(市、区)供电局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按省规定的同价新增成本测算原则进行测算,经市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审定。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测算原则另文下达。
六、各地物价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过程中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