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278号
杭州铁路分局、萧甬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金温铁道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800号)精神,现就我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等免征铁路建设附加费。
二、经铁路运输到达我省境内的货物,无论到达地是国铁、地方铁路,还是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均应按规定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
三、为操作方便,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仍按浙政办[1993]5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