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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小学、初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310号、浙财综[2000]76号、浙教计[2000]7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局):
  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高标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小学、初中生均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0年秋季入学起调整小学、初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杂费标准城镇小学每生每学期35-55元,初中60-85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20-45元,初中40-70元。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局)在省定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借读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400元,初中800元。借读学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其它有关借读条件、减免等仍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顿、调整中小学收费的通知》(浙教计(1997)125号)规定执行。
  代管费范围包括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仅限于省教育厅电教馆教材审定办审定通过的音像教材)、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代管费应严格按规定内容执行,代管费标准确定后,多退少不补。
  代管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局)制定。

  二、除上述收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三、接受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的小学生仍按省政府(1985)25号文件规定全部免收杂费。
  为照顾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就读,小学、初中杂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比例在10%左右。

  四、各地中小学校要把收费工作列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开栏,公布学校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全面推行收费卡制度,把学校的所有收费及时、如实地在收费卡上记载,并请学生家长签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中小学校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上要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秋季开学时会同当地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收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学校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将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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