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238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121”移动通信自动应答电话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气台发(2000)7号)及《关于要求核定向省移动公司提供移动电话短信息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浙气发(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短消息服务中的天气预报等气象专业服务内容的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移动电话短消息增值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气象部门向移动公司提供用于短信息服务的气象信息的费用,由省气象局与省移动公司协商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移动电话拨打“121”专业气象信息台的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我局“关于规范自动应答电话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8)137号)规定的固定电话气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