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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且符合现行政策在本市各区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发放安置补助金鼓励自谋职业的办法,政府支持退役士兵参与市场竞争,并积极推荐就业。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所在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的标准为: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按所在区上年(即安置年度的上一年,下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至1.5倍发给。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除按上述基数发给安置补助金外,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加发退出现役上年所在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5%。
  转业士官按所在区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至2.5倍发给。此外,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加发退出现役上年所在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视同政府已予安置。


    第五条   各区可根据以上标准,并结合当地经济的承受能力,确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退役士兵本人到所在区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所在区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接收管理。个人档案由所在区劳动服务就业中心保管,免收管理费用。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及规定的缴费比例,由所在区政府负责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年开始至实现就业前,由退役士兵个人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投保年限。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该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收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时,教育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准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入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应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条   农村退役士兵领取安置补助金,由各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退役士兵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退役士兵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区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退役士兵退役后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区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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