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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查“椎灵天麻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药监稽[2003]9号

市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近期在我市药品市场上发现标示为甘肃雄文药业的“椎灵天麻丸”(批号:020620)的药品。经调查:证实甘肃雄文药业有限公司自2001年以来由于企业体制改革未进行生产,也未在甘肃省药监局办理过委托加工的手续。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300号)第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 条的规定,标示为甘肃雄文药业的“椎灵天麻丸”应按假药论处。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库存药品进行自查,若发现有该标示的假药,就地封存,并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0755)83549625 传真:(0755)83549247
  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鲁班大厦20楼
  邮编:518034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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