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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随税同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4-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3]4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有效遏止欠费现象,必须认真落实检查、稽查环节的“随税同查”社保费征管工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费“随税同查”的实施范围。社保费“随税同查”是指税收征收、税务稽查两大系列将社保费征收、检查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税费并举,同步检查。各征收管理分局、各稽查局应将社保费征收、检查列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征管、稽查优势,全面推进社保费“随税同查”,达到“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目的。

  二、社保费“随税同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基于目前社保费登记、核定、发放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的职责分工,社保费“随税同查”主要检查以下两方面内容:被检(稽)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被查单位是否发生欠交社保费行为,欠费险种、所属期限及欠费金额。

  三、社保费“随税同查”的工作步骤。开展社保费“随税同查”的工作步骤是:按照日常税收征管检查和税收选案的范围,首先检查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保,如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只作未参保情况登记;如已办理社保登记的,检查是否按社保部门的核定应征数足额缴交社保费,对按时足额缴交社保费的,只作缴费情况登记;对部分缴费或完全没有缴费的欠费户,应准确认定欠费的实际金额,按照征管程序、税务稽查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将欠费情况写入税收检查、税务稽查报告,经本单位审理(或经管征收)部门审查后,出具《税收处理决定书》,将社保欠费列入其他规费类实施追缴(由于社保费暂不存在罚款问题,不出具有关社保费的处罚决定书)。被检(稽)查单位在税务检查、稽查报告出具前已主动将欠费清缴的或已补缴部分欠费的,应将补缴欠费情况记录在税务检查、稽查报告中,不作税务检查、稽查处理。通过检(稽)查发现缴费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确属无法追缴欠费的,应将核查的实际情况记录在案并提请市局规费处审核处理。

  四、对欠费强制执行问题。对欠缴社保费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 的规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保费及其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不能运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直接强制执行欠缴的社保费。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欠缴的社保费,被查单位拒不缴纳欠缴社保费的,由执行部门向有权管辖法院立案庭索取《申请执行书》,填妥表中内容并盖章 后递交给法院执行庭,同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 的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 的复印件、《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被执行单位欠费证明、被执行单位具有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材料(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等)。(2)各征管、稽查单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被查单位账户直接扣款或查封财产拍卖后抵扣税款)所取得的资金不能直接抵扣该单位欠缴的社保费,只能责令补查单位到税务服务大厅前台打印缴款书补缴,或通知市局规费处集中扣缴。
  (二)查补社保费和查补税款入库孰先孰后问题。原则上,属于当年欠费的被查单位在资金有限,无法还清所欠税费的情况下,其还款顺序是先税后费;属于企业关闭、破产等原因引起的法院拍卖所得的还款顺序是先费后税。

  五、社保费“随税同查”的统计问题。为及时掌握和便于总结社保费“随税同查”的有关情况,各征管、稽查单位应加强社保费“随税同查”的统计工作,统计的内容分三种情况:(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的;(二)稽查、征收追缴欠费入库金额;(三)稽查、征管查明属于失踪户的。
  统计的方法采取网上统计形式,各征管、稽查单位应及时将统计指标输入办公自动化系统传递,取消纸质报送方式,提高统计时效。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规费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363 7012;联系人:黄武如、温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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