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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统一进场交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合法场所,隶属市人民政府领导。目前,交易服务功能已基本具备。为规范我市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活动: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政府贷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三)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电力、邮政、电信及其它专业工程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五)国有企业及含有公有制成份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是指投资额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监理及其它中介服务等的承发包;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的承发包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设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额投资建设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都必须实施政府质量监督制度,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本公告范围的,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三、自2000年5月1日起,上述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建交易登记、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审查、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应进场交易而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市行政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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