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 2000-01-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一月六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市的重要力量。为切实做好2000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大力引进高层次毕业生,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高素质毕业生,积极接收本市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资源配置方式,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去各类所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就业流向
  (一)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等限制,均可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研究生。
  (二)各类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三)本市生源各类中专毕业生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外地生源中专毕业生全市范围内暂不 接收。确属企业急需、本市无生源的特殊专业外地中专毕业生,可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接收。
  (四)各级国家机关不直接接收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各类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对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应事先征得当地人事编制部门同意。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去非国有单位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去乡镇、三资、个私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档案、出国政审、养老保险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证明等均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三、就业办法
  (一)凡国家统一招收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实行自主择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毕业生和原委(定向)培养单位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毕业生可另择单位就业。
  (二)当年底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生源省级以上(含省级)应届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困家庭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采取指令性计划安排就业,有关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置。
  (三)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无主管部门的由其人事管理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盖章,然后交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在市区落实用人单位并在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落户的,协议书须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在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落户的,协议书须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在县(市)落实用人单位的,协议书须经县(市)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如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有失实情况的,所签就业协议无效。
  (四)已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就业协议书》规定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各用人单位报到。《就业报到证》必须由用人单位注明毕业生报到日期、加盖公章,并存入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粮食迁移证明》等材料办理户粮关系迁入手续。如毕业生超过《就业协议书》规定有效期仍未报到的,所签就业协议无效,各地人事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就业 鉴证手续。
  (五)愿意来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人事关系由落户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六)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双方应签订并严格履行聘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一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如一年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毕业生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后调整就业单位,调整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对一年内未解除合同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再负责其人事等关系,宁波市范围内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如其他单位违反规定接收的,该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如当年内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就业报到证》去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由当地人事部门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交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并由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提供《人才市场入场优惠卡》,毕业生的户粮关系,有固定住所的在住所地登记,没有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申报集体户,毕业生可继续在人才市场中自主择业,签订就业协议,落实用人单位后到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未落实用人单位已派回生源地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如次年5月底前在非生源地签订就业协议落实用人单位的,仍可由市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八)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成人教育毕业文凭、属本市非在职的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落实用人单位后,经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对其文凭、学习期间材料作鉴定合格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市人事部门开具《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四、毕业生接收方案的编报及执行
  (一)国家教育部所属高校、业务部委所属高校、本省省属高校、外地地方高校和部(委)、厅(局)所属中专、外地地方中专等毕业生的接收方案,由市人事部门编印下发。
  (二)市属高校、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方案,由各校根据2000年我市就业政策及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情况,提出建议方案后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审定后下发。
  (三)各县(市)所属单位经双向选择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县(市)人事部门必须及时将毕业生名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以便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学校衔接落实,并将这些毕业生列入国家就业计划。
  (四)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有关市主管部门及单位必须按期将毕业生报到名单报市人事部门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全市毕业生报到信息,为制订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依据。
  (五)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人事部门下发的接收方案,不得接收未经市、县(市)人事部门鉴证的毕业生。在甬部(省)属单位应优先接收本市生源毕业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就业计划前,须于2000年6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严格执行市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各大中专学校和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应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就业服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做到择业期望与客观现实的统一。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去农村、街道基层工作。各类银行、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单位要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出发,积极吸收,储备大中专毕业生。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教育实际,积极挑选优秀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应严格执行政策,热心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