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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19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创举,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基本特征是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民营科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须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通过调转、借用、辞职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合办、承包、租赁经营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人事档案挂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记载档案工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办、领办、合办、承包、租赁经营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参照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1998]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办个体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91号)的有关规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政策待遇与其他单位专业人才一视同仁。支持农村科技人员创办为农业提供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

  四、市本级从2000年起,民营科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建立民营科技企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选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五、对新办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实际安置下岗职工的人数,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实行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购置的测试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民营科技企业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民营科技企业可通过平等竞争,承担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七、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享受外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同等政策。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出国(境)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经外事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可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八、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要素投资入股,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民营科技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无形资产的30%作为创业奖励股,奖励在企业创业和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列入全市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范围。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考评方面,与其他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外地和留学归国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办理调入落户手续,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可优先提供其孵化项目的用房。

  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培养和聘用专业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过渡,帮助企业克服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等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经营思想,使企业发展建立在准确的市场预测、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之上。

  十一、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每年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分类排序、综合评估,择优支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服务机构,公告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加强调研、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经济部门要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支持。人事部门要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人事代理工作,努力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各类专业人才。金融部门在执行信贷政策时,要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工商、财税、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协调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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