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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1999]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精神,按照杭州市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水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去年杭州市区、余杭市、临安市等地区已开展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拟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为保护我市地表水体,防止富营养化污染,未实施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日期,但不得迟于1999年11月30日。

  二、服务行业等洗涤用品使用大户不得购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各单位不得购买含磷洗涤用品作为职工劳保用品或福利发放。

  三、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杭州市无磷洗涤用品市场管理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者,由环保、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若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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