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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9 生效日期: 2002-08-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联字[2002]37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交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
  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见下表:
                深圳市中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学期
┌──┬──────┬─────────────────────────────────┬─────┐
│类别│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  ├──────┼─────────────────┬───┬───┬───┬───┤     │
│  │      │   一般学校           │区一级│市一级│省一级│国家一│     │
│  │      │                 │学校 │学校 │学校 │级学校│     │
├──┼──────┼─────────────────┼───┼───┼───┼───┼─────┤
│小学│普通生书杂费│2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320 │335  │ 364 │ -  │表列国、 │
│  ├──────┼─────────────────┼───┼───┼───┼───┤省、市、 │
│  │借读生书杂费│9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 1090 │1140 │ 1239 │ -  │区一级的 │
│  │      │借读费)              │   │   │   │   │学校“  │
├──┼──────┼─────────────────┼───┼───┼───┼───┤一费制” │
│初中│普通生书杂费│4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459 │480  │ 521 │ -  │标准已按 │
│  ├──────┼─────────────────┼───┼───┼───┼───┤省规定分 │
│  │借读生书杂费│13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 1449 │1515 │ 1646 │ -  │别上浮了 │
│  │      │和借读费)             │   │   │   │   │30%、25%、│
├──┼──────┼─────────────────┼───┼───┼───┼───┤15%、10%。│
│普通│普通生书杂费│9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996 │1041 │ 1131 │ -  │     │
│高中├──────┼─────────────────┼───┼───┼───┼───┤     │
│  │借读生书杂费│24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 2646 │2766 │ 3006 │ -  │     │
│  │      │和借读费)             │   │   │   │   │     │
├──┼──┬───┼─────────────────┼───┼───┼───┼───┤     │
│职业│普通│一般 │10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1196 │1250 │ 1359 │ 1413 │     │
│高中│生学│专业 │费和实习实验费)          │   │   │   │   │     │
│  │杂费│   │                 │   │   │   │   │     │
│  │  ├───┼─────────────────┼───┼───┼───┼───┤     │
│  │  │高消耗│12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1350 │1411 │ 1534 │ 1595 │     │
│  │  │专业 │费和实习实验费)          │   │   │   │   │     │
│  ├──┼───┼─────────────────┼───┼───┼───┼───┤     │
│  │借读│一般 │25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2846 │2975 │ 3234 │ 3363 │     │
│  │生书│专业 │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   │   │   │   │     │
│  │杂费│   │                 │   │   │   │   │     │
│  │  ├───┼─────────────────┼───┼───┼───┼───┤     │
│  │  │高消耗│27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3000 │3136 │ 3409 │ 3545 │     │
│  │  │专业 │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   │   │   │   │     │
└──┴──┴───┴─────────────────┴───┴───┴───┴───┴─────┘

  二、住宿费仍按深价(2001)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高中择校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省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市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
  (一)学生服
  新生入学原则上按6套购置,老生可根据着装要求购置,学生服具体标准按深价管函(2002)4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三)军训生活费
  军训生活费是指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进行军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服装费,按实际收取。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深府(2002)1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五、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
  (一)劳技课消耗材料费
  学校开展的个性劳技课,学生难以自购需由学校统一代购的特需消耗材料按实际收取。
  (二)高中节假日补课费
  高中节假日补课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
  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
  (四)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指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五)学生饮用奶
  按深价函(2001)102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规格200ml每盒1.37元,规格250ml每盒1.7元。
  (六)小学午餐午托费
  具备饭堂和午托条件的小学所提供的午餐午托,其费用按实际收取。
  另外,作为反映深圳中小学校园生活,加强德育和时事教育的《深圳青少年报》可由学校代学生订购。
  其他委托学校的临时性代收费必须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

  六、教育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这类家庭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申请减免就学子女的书杂费或学杂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1、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工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委托他人照顾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3、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照顾的子女;
  4、“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子女。

  七、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使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作用,组织对中小学收费审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组织收费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课本资料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给原学校。

  八、严格收费纪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以后,严禁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教育收费。学校应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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