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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 2002-05-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继续全面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既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各镇区、市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机会和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二、加强领导,切实推行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政府、区办事处是负责组织推行落实辖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规划》要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切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各镇区2002年度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按各镇区上报2001年底在册登记残疾人数中应就业残疾人数的85%比例计算。对没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由镇区按市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向市财政专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市政府委托市残联承担组织、指导全市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属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年审后,对少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三)各镇区要根据本镇区的实际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镇区用人单位(除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为:上年度本镇区在册登记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数÷本镇区上年度职工总人数。比例超过1.5%的,按1.5%计算;镇区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镇区负责征收。征收所得按省市规定专款用于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及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残疾人就业力度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实行贴息贷款,扩大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规模;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2001年度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继续按中府[2000]90号文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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