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04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不属汇总纳税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2号)有关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5%的税率依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15 国税函[2002]310号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安徽、福建、甘肃、广东、广西、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辽宁、内蒙古、江西、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乘积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发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