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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1]6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2001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支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月人均495元调升至585元,平均增资90元。调整后市属企业退休人员不足330元按330元计发,其他企业退休人员不足275元按275元计发。
  (二)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计发基数由800元调升为1182元。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200元上调为295元,增加95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60元上调为236元,增加76元。其他企业计发基数由600元调升为762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20元上调为152元,增加32元。
  (三)过渡性养老金平均上调10%,人均增资25元,具体按缴费年限计发。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市社保局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后,与本人实发待遇的差额部分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综合费率的有关办法执行。待遇计发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1182元,其他企业按762元执行。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由800元上调为1182元,征收标准调整后,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1182元执行。
  四、社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给付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从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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