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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墙改办公室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 1999-03-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山东省墙改办公室
发布文号: 鲁建发[1999]20号

各市地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
  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节能建筑,对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筑业、建材工业技术进步,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此,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推动我省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优惠政策及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投资项目(国家禁止发展的除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等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等,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目录和重点引进技术导向目录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申请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和节能建筑,按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目录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并享受政策性贷款。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基建、技改和科研开发项目,可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扩建、改造的节能住宅,经认定,凡符合标准规定的北方节能住宅,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六、九五期间,大中城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

  七、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凡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凡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返还预缴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九、利用废渣、黄河淤泥、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和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直接到粉煤灰场、矸石堆场装运未经加工的废渣,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优惠政策,并对本部门、本地区执行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各有关单位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附:现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1年4月16日第82号令)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目录的通知(计投资[1994]512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1998]35号)
  5、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国发[1992]66号)
  6、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
  7、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8、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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